德州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2019/2/25 10:32:57   来源:德州新闻网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司法局 德州市信访局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等单位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

  二、在车站、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非法宣传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

  三、在国家机关周围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

  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七、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经有关公安机关教育训诚后,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罚。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八、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借信访或者信访代理等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同时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处罚;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从重处罚;对于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德 州 市 公 安 局 德 州 市 司 法 局

  德 州 市 信 访 局

  2019年2月10日

编辑:李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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