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电动汽车充电时自燃了 消保委调解换新车

2016/7/20 16:53:10   来源:德州晚报     作者:郑乃春

  新买的电动汽车用了不到一个月,在楼下储藏间充电时自燃。幸亏白天发现及时,才没有酿成大祸。在消保委的多次调解下,厂家同意赔偿一辆同型号的新车。

  今年6月初,武城县的季先生在武城某电动车销售点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多元的“老年代步车”,用来接送孙子上学。季先生前三次严格按照商家的介绍,充电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但是总感觉电充不满,跑不太远,当时他也没在意。7月6日下午,季先生接完孙子后,又在楼下的储藏间给车充上了电。一个小时后,一楼的邻居急匆匆地来敲门,说他家的储藏间可能着火了。当季先生赶到楼下时,发现原来正在充电的电动汽车发生自燃,车辆内饰已经全部烧坏。

  第二天,季先生找到经销商讨要说法,经销商也很快联系了厂家。但是,由于厂家和经销商有一些债务上的纠纷,原本厂家已经答应赔车的事情,但迟迟未能落实。季先生等了一周后,依然得不到明确的答复,他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武城消保委接到转办的投诉电话后,立即同季先生到现场取证,并与经销商和厂家联系,经多次调解,厂方表示愿积极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厂家同意赔偿一辆同型号的新车,季先生表示满意。

  德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的“三包责任”一般实行的是“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销售者不得以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为由,而免除自身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依据有关规定,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排除消费者依法求偿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必须由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因此,电动车生产厂家作出赔偿一辆同款同型号的电动车于法有据,符合情理。

  该负责人表示,四轮电动车车速快、安全性能无保障,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而且对道路内的行车秩序带来影响。该车辆的产品特性又决定了无法正常享受国家强制性保险和商业投保理赔。老年人以代步、接送小孩便利等驾驶电动车,其驾车熟练程度和反应能力往往不及年轻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到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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