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失业金

2014/2/21 16:42:24   来源: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     作者:张丽红 牟永来 王恒

  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2月21日讯 (张丽红 牟永来 王恒)2月18日,德城区的王女士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自己原在德城区元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因近期长时间请假在家被公司辞退。“以前公司一直给缴纳失业险,我现在没有工作,能不能领取失业金呢?领取失业金又有什么条件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德州市社保部门。

  记者了解到,根据《失业保险条理》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备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单位持失业人员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再下一步的办理过程中会用到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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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编辑:栾美群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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